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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0201

榮耀福音。

有人要試探耶穌,就問祂說:「夫子,律法上的誡命,哪一條是最大的呢?」耶穌對他說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你的上帝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」(太22)

使徒保羅說: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,只要人用得合宜;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,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,不虔誠和犯罪的,不聖潔和戀世俗的,弒父母和殺人的,行淫和親男色的,搶人口和說謊話的,並起假誓的,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。這是照著可稱頌之上帝交託我榮耀福音說的。

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:「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...。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、下地,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它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、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,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。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、僕婢、牲畜,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,無論何工都不可做;因為六日之內,耶和華造天、地、海,和其中的萬物,第七日便安息,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,定為聖日。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不可殺人。不可姦淫。不可偷盜。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」(出20)  

奉耶穌基督的聖名禱告,願聖靈更新我,賜我榮神益人的生活。懇求聖靈堅固我尋求真理的心。阿門

 

聖經記載:

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,只要人用得合宜;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,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,不虔誠和犯罪的,不聖潔和戀世俗的,弒父母和殺人的,行淫和親男色的,搶人口和說謊話的,並起假誓的,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。

這是照著可稱頌之上帝交託我榮耀福音說的。

 

(提摩太前書1章)

 

我們的天父對我說:

我兒啊,我深深所愛的兒啊,要將你的心全然歸我。因我愛你。阿門

我兒啊,不從惡人的計謀,不站罪人的道路,不坐褻慢人的座位,惟喜愛我耶和華的律法,晝夜思想,這人便為有福!

他要像一棵樹栽在溪水旁,按時候結果子,葉子也不枯乾。凡他所做的盡都順利。惡人並不是這樣,乃像糠秕被風吹散。

因此,當審判的時候惡人必站立不住;罪人在義人的會中也是如此。

因為耶和華知道義人的道路;惡人的道路卻必滅亡。

我兒啊,你要專心倚靠我。因我愛你。阿門

 

JOY的回應與禱告:

我主,我神啊,我心全然歸你信靠祢,懇求祢賜給我信靠祢的心。阿門

當存畏懼事奉耶和華,又當存戰兢而快樂。

耶和華是我四圍的盾牌,是我的榮耀,又是叫我抬起頭來的。我用我的聲音求告耶和華,祂就從他的聖山上應允我。我躺下睡覺,我醒著,耶和華都保佑我。

救恩屬乎耶和華;願祢賜福給祢的百姓。

顯我為義的上帝啊,我呼籲的時候,求祢應允我!我在困苦中,祢曾使我寬廣;現在求祢憐恤我,聽我的禱告!

耶和華啊,求祢留心聽我的言語,顧念我的心思!我的王我的上帝啊,求祢垂聽我呼求的聲音!因為我向祢祈禱。

凡投靠祢的,願他們喜樂,時常歡呼,因為祢護庇他們;又願那愛祢名的人都靠祢歡欣。

因為祢必賜福與義人;耶和華啊,祢必用恩惠如同盾牌四面護衛他。

奉耶穌基督的聖名禱告,懇求聖靈感動我們國家百姓的心,賜我們有智慧存聖潔敬拜聖潔的父上帝。懇求聖靈堅固我們尋求真理的心。阿門

 

 

註解:
四、教導根據:神所交託的福音。 1:11
1:11 也可譯為「這是照著可稱頌、榮耀的神所交託我的福音說的」。
●「我」一字,排列原文最後,表示所教導的不是自創,與前文所述的假教師不同。
☆關於律法與應許的本質與關係:參考 羅 3:1-4:20加 3:1-4:31
(一)律法的本質與來由
1.藉著摩西頒佈十誡 (出埃及記)
2.因為人的過犯才頒佈的
3.本質是好的,律法總綱是『愛神』與『愛人』。
(二)律法存在的目的
1.將人圈在罪裡頭,讓人等待救贖。
☆律法主義者將目的變成「在上帝面前稱義(站立的住)」。
(三)應許
1.以信為本的福音(亞伯拉罕)
2.因信稱義的應許
3.跟神同在,聖靈應許
(四)律法與福音(應許)
1.不互相反對以律法為本的猶太人,會認為律法與應許是不相容的。但保羅告訴我們:
應許:給亞伯拉罕與他的子孫(單數)
律法:出埃及後(430 年後)頒佈,也是給所有人的。神從未將律法與福音分離,是併行不背的。 耶穌又說:我來是成全律法的,不是廢掉律法。( 太 7:17-20 )
2.密切相關:有了律法,更顯出人需要救贖,更抓住應許,與聖靈同在。
(五)如何看待律法較合宜呢?
1.律法背後的心意要瞭解。
2.律法功用是提醒我們做不到,提醒我們到神面前
3.律法與福音不能分開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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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oy58103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